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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字体: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06    更新时间:2010-2-22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于201024日重庆市北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北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1024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024日重庆市北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应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对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表决、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举行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召集。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区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的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一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上一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法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会议和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  代表应当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获得同意,并由代表团团长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并公告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四)提出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确认新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  

(七)决定列席、邀请和旁听会议人员的原则和名单;  

(八)决定成立大会筹备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书面通知送达参会人员。拟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议案等,一般应于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达代表征求意见。  

临时举行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区人大常委会将区人大代表划分成若干代表团,指定各代表团召集人召集代表团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根据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指定代表小组召集人召集代表小组会议推选组长、副组长。  

代表团会议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收集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各项草案及有关会议的其它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区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相关审查报告,由主席团通过。  

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本次大会的常务主席、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决定大会副秘书长、大会会议日程、主席团会议日程、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人数为代表总数的10%左右。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秘书处和区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组织审议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有关报告和议案;  

(四)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五)提出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人选;  

(六)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和主席团会议日程;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三)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根据大会需要下设秘书组、组织组、议案组、财经组、会务宣传组、生活保卫组等机构。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由本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列席人员编入各代表团和代表小组参加会议,并可以在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允许公民旁听。旁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经大会秘书处同意,新闻单位可以对会议进行采访报道。大会秘书长可以决定并由大会秘书处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提出的议案,直接提交大会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主席团,再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必须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议案内容不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九条  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秘书处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三十  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将该议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经主席团会议决定,交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没有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交区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主席团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复议的决定答复提案人。  

第三十三条  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最迟应当在大会表决前举行的主席团会议召开两小时前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和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决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决议。  

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区人民代表大会上一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安排。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财政预算的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后,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将初审意见转告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建议区人大常委会将区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将区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的,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就该专项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后,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将初审意见转告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财政预算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代表,交各代表团审议。  

第三十九条  根据审议意见,大会秘书处应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的修改建议,经主席团审议后,报告机关应对报告进行相应修改,由大会秘书处将修改情况及说明印发代表。  

第四十条  大会主席团提出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调整或者变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代表有权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十三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在会议期间办理;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交有关机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在会议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负责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单位再作研究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书面答复代表。  

第四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机关和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区人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完毕后,应当将办理的基本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名和选举。  

本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推荐和选举。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书面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推荐理由印发代表。  

第四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候选人得票超过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始得当选。得票过半数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得票超过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由主席团提议,经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所列人员提出辞职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的,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区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免去的,其所任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选举办法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出缺,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个别任命;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补选。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四条  主席团、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区级国家机关提出的询问,有关机关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如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主席团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同意,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十七条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和有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  提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受质询机关可以提出请求,征得提质询案的代表同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区人大常委会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成员。  

第六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六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对调查的特定问题作出决议后,调查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六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六条  主席团可以在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时,安排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  

代表要求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必须获得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六十七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八条  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表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当经过充分审议。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表决。  

六十九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七十条  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报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未获得通过的,提出该报告的机关应当对报告进行整改或调整,并将整改或调整情况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由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报告,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的方式,由主席团确定。  

   

第十章      

   

第七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定、决议、选举结果,由主席团公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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